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曾仲國、潘興華
- 原告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4號原 告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國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萬肆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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