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李奇翰即威盛廣告企業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