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6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被告
- 李奇翰即威盛廣告企業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