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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告
堃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菊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被告
廷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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