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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8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85號

聲請人
登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勝雄
代理人
吳明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且主張破產標的價額為零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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