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 告 元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和正 被 告 佳釤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