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7號原 告 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原 告 王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原 告 八犬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雅 原 告 原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原 告 瑋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丞興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