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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告
巫佳財即長冠玻璃企業社
被告
一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台光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5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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