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0號原 告 張慧娟 游承豪 被 告 世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分別請求確認渠等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