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7號
- 原告
- 新善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展
- 被告
-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興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