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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告
新善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展
被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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