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7號原 告 新善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展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