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毛彥程
- 原告賴虹如即朕心悅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7號原 告 賴虹如即朕心悅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佳創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7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95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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