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原 告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8,626 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5 年7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2.292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7,751 元(計算式:108,626 ×32.292= 3,507,75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