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9號
- 原告
- 陳建勳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佑律師
- 被告
- 霈一貿易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仲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在臉書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載道歉啟事,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