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張筱琪
- 法定代理人丁仲志
- 原告陳建勳
- 被告霈一貿易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9號原 告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被 告 霈一貿易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仲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在臉書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載道歉啟事,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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