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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9號

原告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被告
霈一貿易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仲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在臉書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載道歉啟事,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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