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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3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啟嘉
被告
有定精密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葉襄筠
被告
田明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914 元,應徵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4,755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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