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啟嘉 被 告 有定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襄筠 被 告 田明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914 元,應徵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4,755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簡曉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