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嘉
- 被告
- 有定精密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葉襄筠
- 被告
- 田明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914 元,應徵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4,755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