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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27號

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27號

原告
樊弘傑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告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被告
許宗龍
被告
劉良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17300 元/ 平方公尺乘以(52.22+7.12+232.18+703.13 )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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