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27號
- 原告
- 樊弘傑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
- 被告
-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誠
- 被告
- 許宗龍
- 被告
- 劉良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17300 元/ 平方公尺乘以(52.22+7.12+232.18+703.13 )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