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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 原告
    樊弘傑
  • 被告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許宗龍劉良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27號原   告 樊弘傑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被   告 許宗龍 被   告 劉良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17300 元/ 平方公尺乘以(52.22+7.12+232.18 +703.13 )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63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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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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