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29號原 告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256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6,64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