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90號
- 原告
- 帝國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田
- 被告
- 銀河智慧名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帝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帝國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