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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11號

原告
英威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順子
被告
茂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院代理人 曾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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