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21號聲 請 人 上展安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