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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21號

聲請人
上展安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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