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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5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50號

原告
大馬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媚
被告
傑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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