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50號
- 原告
- 大馬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媚
- 被告
- 傑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