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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87號

原告
宏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富
被告
三島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坤樹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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