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94號原 告 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全福 被 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3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