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94號
- 原告
- 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全福
- 被告
-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麗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3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