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 原告
- 游聖臨
- 被告
- 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