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李世貴、許瑞東、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黃仁德
- 原告游聖臨
- 被告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游聖臨 被 告 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涂菀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