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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74號

原告
景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光
被告
鋐駿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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