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77號
- 原告
- 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基峯
- 被告
- 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福得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參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