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77號原 告 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基峯 被 告 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得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參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