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洪翰威
- 被告
- 湯淺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事、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與其所屬公司間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故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即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因無法衡量可得受之客觀利益,則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65 號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