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9號
- 原告
- 蔡智文
上列原告蔡智文與被告劉宏德、林憲良、李春榮、昇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9號
上列原告蔡智文與被告劉宏德、林憲良、李春榮、昇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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