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9號原 告 蔡智文 上列原告蔡智文與被告劉宏德、林憲良、李春榮、昇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