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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9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9號

原告
蔡智文

上列原告蔡智文與被告劉宏德、林憲良、李春榮、昇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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