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24號原 告 韓瑋民 韓朝景 被 告 隆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