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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49號

原告
陳怜瑜即米蘭服飾店
原告
姚俊卿即菜菜子鞋坊

上列原告陳怜瑜即米蘭服飾店、姚俊卿即菜菜子鞋坊與被告龍之邦B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陳怜瑜即米蘭服飾店起訴請求被告龍之邦B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元99萬950 元,原告姚俊卿即菜菜子鞋坊則請求被告龍之邦B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其50萬9270元。是以,本件原告陳怜瑜即米蘭服飾店起訴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萬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壹萬零玖佰元);原告姚俊卿即菜菜子鞋坊起訴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萬9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伍仟伍佰壹拾元)。另原告2 人起訴狀上未記載被告龍之邦B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起訴狀有未合於法定程式之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龍之邦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並各依上開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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