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21號原 告 陳步寬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林宗賢 被 告 林紹賢 被 告 林尚賢 被 告 林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陸萬參仟貳佰零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壹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惠敏 附表: ┌──┬────────┬────┬────┬──────┬───────┬────────┐ │編號│ 坐 落 地 號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面 積 │ 公告現值 │ 訟標的價額 │ │ │ │ │ │ │ (新臺幣) │ │ ├──┼────────┼────┼────┼──────┼───────┼────────┤ │ 1 │新北市三重區大有│ 林宗賢 │ │ │ │ │ │ │段226地號 │ 林紹賢 │各1/20 │ 20.20㎡ │93,600元/㎡ │ 378,144 元 │ │ │ │ 林尚賢 │ │ │ │ │ │ │ │ 林美智 │ │ │ │ │ ├──┼────────┼────┼────┼──────┼───────┼────────┤ │ 2 │新北市三重區大有│ 林宗賢 │ │ │ │ │ │ │段225地號 │ 林紹賢 │各1/20 │ 66.51㎡ │93,600元/㎡ │ 1,245,067 元 │ │ │ │ 林尚賢 │ │ │ │ │ │ │ │ 林美智 │ │ │ │ │ ├──┼────────┼────┼────┼──────┼───────┼────────┤ │ 3 │新北市三重區大有│ 林宗賢 │ │ │ │ │ │ │段224地號 │ 林紹賢 │各1/20 │ 22.04㎡ │93,600元/㎡ │ 412,589 元 │ │ │ │ 林尚賢 │ │ │ │ │ │ │ │ 林美智 │ │ │ │ │ ├──┼────────┼────┼────┼──────┼───────┼────────┤ │ 4 │新北市三重區頂崁│ 林宗賢 │ │ │ │ │ │ │段298地號 │ 林紹賢 │各1/20 │ 172.14㎡ │59,600元/㎡ │ 2,051,909 元 │ │ │ │ 林尚賢 │ │ │ │ │ │ │ │ 林美智 │ │ │ │ │ ├──┼────────┼────┼────┼──────┼───────┼────────┤ │ 5 │新北市三重區頂崁│ 林宗賢 │ │ │ │ │ │ │段168地號 │ 林紹賢 │各1/20 │691.89㎡ │59,600元/㎡ │ 8,247,329 元 │ │ │ │ 林尚賢 │ │ │ │ │ │ │ │ 林美智 │ │ │ │ │ ├──┼────────┼────┼────┼──────┼───────┼────────┤ │ 6 │新北市三重區頂崁│ 林宗賢 │ │ │ │ │ │ │段162地號 │ 林紹賢 │各1/20 │1,097.05㎡ │59,600元/㎡ │ 13,076,836元 │ │ │ │ 林尚賢 │ │ │ │ │ │ │ │ 林美智 │ │ │ │ │ ├──┼────────┼────┼────┼──────┼───────┼────────┤ │ 7 │新北市三重區頂崁│ 林宗賢 │ │ │ │ │ │ │段161地號 │ 林紹賢 │各1/20 │1,891.89㎡ │59,600元/㎡ │ 22,551,329元 │ │ │ │ 林尚賢 │ │ │ │ │ │ │ │ 林美智 │ │ │ │ │ ├──┼────────┴────┴────┴──────┴───────┼────────┤ │合計│ │ 47,963,203元 │ ├──┴─────────────────────────────────┴────────┤ │附註:訴訟標的價額=權利範圍×面積×公告現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