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47號
- 原告
- 鼎峰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虹里
- 被告
-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念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壹仟零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