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46號原 告 王敏仲 被 告 康喜軒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裕林 人 3 被 告 邦朵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中珮 被 告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繁明 人 被 告 劉秋香 曾淮安 一、原告因債務清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5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