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3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黃蓮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 萍律師
- 被告
- 謝謝你好朋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崇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