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黃沛呈
- 相對人
- 元映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0 元,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