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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21號

原告
余月桂
被告
彩絡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
代理人
曾淮安
被告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明
被告
邦朵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中珮
被告
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成
被告
聯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銘
被告
旭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被告
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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