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21號原 告 余月桂 被 告 彩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曾淮安 被 告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明 被 告 邦朵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中珮 被 告 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成 被 告 聯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銘 被 告 旭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被 告 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