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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呂悅萍潔昶有限公司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28號原   告 呂悅萍 被   告 潔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子 被   告 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河 被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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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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