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楊千儀
- 當事人呂悅萍、潔昶有限公司、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28號原 告 呂悅萍 被 告 潔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子 被 告 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河 被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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