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51號原 告 栢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雲 被 告 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