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楊佳情
- 原告蕭湘台
- 被告家禾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88號原 告 蕭湘台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 告 家禾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81,1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490 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薪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3,745 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7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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