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88號
- 原告
- 蕭湘台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琪律師
- 被告
- 家禾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佳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81,1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490 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薪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3,745 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7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