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張光輝、陳昱森
- 原告三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9號原 告 三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輝 被 告 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4,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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