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36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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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聲請人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亦應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及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36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聲請人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亦應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及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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