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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36號

聲請人
手日生活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聲請人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亦應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及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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