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陳財旺

  • 原告
    手日生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36號聲 請 人 手日生活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另聲請人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亦應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及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鍾惠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