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36號聲 請 人 手日生活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另聲請人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亦應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及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