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祥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被 告 喬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