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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黃若美蕭胤瑮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告
祥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被告
喬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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