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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78號

聲請人
昆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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