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78號
- 聲請人
- 昆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7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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