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89號
- 原告
- 晟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逸華
- 被告
-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參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