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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81號

原告
即債權人
宏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群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184號),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叁萬叁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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