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06號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莊士緯律師 被 告 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