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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張筱琪

  • 當事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張逢益葉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06號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莊士緯律師 被   告 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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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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