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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陳財旺

  • 當事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07號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莊士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育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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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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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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