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07號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莊士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育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