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25號
- 原告
- 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景坤
- 被告
- 泓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