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許景坤、吳俊寬
- 原告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泓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25號原 告 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坤 被 告 泓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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