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59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59號
- 原 告
-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秋惠
- 被 告
- 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佰肆拾貳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伍拾柒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