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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80號

原告
希伯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琪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曾世榮即驛讚倉儲實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7萬13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4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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