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80號
- 原告
- 希伯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琪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曾世榮即驛讚倉儲實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7萬13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4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