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80號原 告 希伯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琪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曾世榮即驛讚倉儲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萬13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4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