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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98號

原告
郭坤德
原告
俞招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告
劉家亨

      王俊欽即三洋家族元氣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叁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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