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98號原 告 郭坤德 俞招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 告 劉家亨 王俊欽即三洋家族元氣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叁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