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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張谷輔

  • 原告
    郭坤德
  • 被告
    劉家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98號原   告 郭坤德 俞招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   告 劉家亨 王俊欽即三洋家族元氣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叁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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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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