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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高文淵毛彥程宋泓璟

  • 當事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彭子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74號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莊士緯律師 被   告 彭子倫 許葉宗 劉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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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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